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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表决通过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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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.01.03     来源:内蒙古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    浏览次数:
    12月28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,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第39号主席令予以发布,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。新修订森林法对于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,保护、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,加快国土绿化,保障森林生态安全,建设生态文明,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发挥重要作用。
  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、国务院对林业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,林业面临的形势、任务和定位发生了深层次、根本性变化,迫切需要修改森林法。2018年,森林法修改列入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》。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、深入调查研究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,形成了森林法修订草案。2019年6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森林法修订草案。10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。12月28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。
  新修订森林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,坚持生态优先,生态效益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;坚持保护优先,保育结合,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;坚持分类经营管理,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;坚持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,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。
  新修订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,从1998年森林法7章扩展至9章,条文数从49条增加到84条。修改思路方面,把握国有林和集体林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条主线。具体制度设计方面,明确森林权属,加强产权保护,调动全社会造林绿化的积极性;实施森林分类经营,突出公益林和商品林主导功能,培育稳定、健康、优质、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;强调规划统领,发展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结合,科学确定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;加强森林资源保护,合理界定政府、部门、林业经营者的职责,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、林木和林地;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,坚持“放管服”相结合,增强林业发展活力;加大扶持力度,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,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投入;明确目标责任,强化监督检查,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。
  森林法是林业发展的根本大法,生命力在于实施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表示,下一步将加大学习宣传培训力度,让新法内容深入人心,提高全社会参与保护森林、造林绿化的意识,提升林草行业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。抓紧完善配套规定,做好相关制度衔接,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,提高法律的威慑力,确保森林法落地生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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